打官司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部分费用是能退还的,下面就详细说说各类费用退还的情形。
先说案件受理费。要是案子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或者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那案件受理费会减半退还。要是案子是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同样减半退还。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和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这时候案件受理费也分别减半交纳。要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把案件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交的案件受理费会退还;但如果移送后民事案件还得继续审理,那已交的受理费就不退了。
再说说申请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不过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申请费数额。要是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没提出异议,申请费就由债务人承担;要是债务人提出异议让督促程序终结,申请费就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另外起诉时,可以把申请费算进诉讼请求里。
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如果这些费用没实际发生,或者已经由败诉方承担了,那相应费用也可能退还。
法律建议:打官司前要了解费用退还的规则,在案件进行中,符合退还条件时及时和法院沟通,申请退还费用,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