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除了这两种情况,其他情形都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像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却因感情不和、性格不合、经济问题等闹矛盾,这不能成为撤销婚姻的理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对方生活习惯难以忍受,也不在可撤销婚姻范围内。还有,单纯因为结婚动机不纯,比如为了获取财产、户口等而结婚,只要不存在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也不能请求撤销婚姻。
所以,除了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况,其他婚姻问题通常不能靠撤销婚姻来解决。遇到这些问题,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