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要是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官在审判时要保持中立。这意味着法官不会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也不会主动适用相关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只有当保证人主动提出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时,法官才会去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以及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利,以此来判断保证人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没提出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该规定,还是要按照正常的案件审理流程,对其他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判断。所以,债权人要注意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若认为保证期间已过,要主动提出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