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追共同债务时,有权利只追诉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若就共同债务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能以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这意味着,债权人能选择仅向其中一方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若债权人只追诉一方,该债务人不能以债务应共同分担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要先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债务的债务人,能就超出部分在其他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但这属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债权人向单一债务人主张权利。
举个例子,甲和乙对某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只要求甲偿还全部债务。甲偿还后,能向乙追偿乙应承担的份额。
总结来说,债权人追共同债务时只追诉一方是合法权利。债务人遇到这种情况,应先履行清偿责任,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债权人在追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债务人进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