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的起始计算日期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法,缓刑考验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的。这里说的“判决确定之日”,其实就是判决产生法律效力的日子。
2、要是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等上诉、抗诉的期限过了,判决就生效了,这个生效日期就是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日。要是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了,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宣告的那天就是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就从这天开始算。
3、有一点得留意,在判决确定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日期,是不能用来折抵缓刑考验期的。这是因为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而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两者性质不一样,所以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拿来折抵缓刑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