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给当事人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天起三十日内,要是有一方不想离婚了,能拿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没问题后,会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把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存档。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双方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后没拿证,这次离婚登记申请就当撤回了。
要是双方还想离婚,就得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经历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以及冷静期结束后三十天的领证期。要是一方不想离,另一方坚持离,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