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中,保全金额小于诉讼金额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形。
一是当事人主动申请。当事人会根据自己对案件的判断来决定保全金额。比如,他们觉得部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大,或者考虑到保全成本、对方可执行财产状况等因素,就会主动向法院申请较小的保全金额。像预估对方有部分容易变现的财产,且能覆盖部分债权,为避免过度保全产生纠纷,就会降低申请金额。
二是法院审查限制。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会进行审查。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支持全部保全,法院会根据担保情况裁定较小的保全金额。而且,要是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诉讼金额过高,又缺乏足够证据,也会主动调整保全金额。
三是可供保全财产范围有限。实际操作中,对方可供保全的财产价值可能低于诉讼金额。比如对方名下只有部分房产、车辆,总价值小于诉讼请求金额,法院只能对现有可执行财产进行保全,从而使保全金额小于诉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