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案发前认定挪用公款罪,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
先说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比较特殊,得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干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做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对象方面,挪用公款罪主要针对的是公款。这里的公款不仅有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还包括在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和储存过程中的私人货币。
行为表现方面有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去进行非法活动,也就是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像经商、投资、买股票、炒房这些能赚钱的活动。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规定期限还没还,这里的“未还”指的是案发前没还。
主观方面,行为人得是故意的,就是明明知道是公款,还故意挪去用,目的是非法获得公款的使用权。
在实际的司法案件里,不能只看某一个方面,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全面综合地判断是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