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并不一定要等到案件终本。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无偿处理自己的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还款时间,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另外,要是债务人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别人的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而且债务人的交易相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同样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只要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上述这些可以撤销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对自己的债权实现有影响,就能够依法行使撤销权,不用等案件终本。案件终本一般是执行程序里的一种情况,意思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裁定结束这次执行程序。而撤销权的行使主要看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执行程序有没有终本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大家别误以为一定要案件终本了才能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