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里,追诉期的起算方式有多种情形。
一般来说,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开始算的。这里的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的日子。就拿盗窃罪举例,当小偷把财物偷到手,犯罪行为就算完成了,追诉期也就从这一刻起开始计时。
要是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追诉期就得从犯罪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连续犯是指基于相同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干了好几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还都是触犯同一个罪名。比如有人多次去偷东西,那追诉期就从最后一次偷完东西那天开始算。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在一段时间内一直持续着,像非法拘禁罪,只有等行为人放开被拘禁的人,追诉期才开始计算。
要是在追诉期内又犯了新罪,前面那个罪的追诉期就要从犯新罪的那天重新开始算,这在刑法里叫追诉时效中断。比如甲先犯了抢劫罪,在抢劫罪还在追诉期内又去偷了东西,那抢劫罪的追诉期就从他偷东西那天重新开始计时。
另外,要是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了,犯罪的人还跑去躲起来逃避侦查或者审判,那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了。还有,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内去控告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却不立案,同样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建议:如果遭遇犯罪侵害,要及时向相关机关报案,保障自己的权益;犯罪者不要抱有逃避追诉的侥幸心理,因为一旦有上述特殊情况,追诉不受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