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里,要是有约定不能看望孩子的条款,一般是没有效力的。从法律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之后,没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是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的,另一方还得配合。这探望权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它是基于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有了它,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能和孩子保持情感交流,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都有好处。
父母在离婚协议里可以商量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这些事,但绝对不能通过协议把一方的探望权给剥夺了。要是协议里真写了不能看望孩子,那这个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自然是没法律效力的。
要是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孩子,那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等。要是一方不执行法院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要注意,法院强制执行针对的是那些不配合协助的个人和单位,不会针对孩子本身。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离婚时在协议里好好商量探望权的细节,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要是遇到一方拒绝探望的情况,别冲动,及时走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