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移交检察院后,有不起诉的可能,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况。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形。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若诈骗案出现这些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例如在诈骗案里,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诈骗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相对轻,还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就有可能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针对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若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在诈骗案中,关键证据缺失,或者证据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检察院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遇到诈骗案件,若符合上述不起诉情形,当事人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争取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