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的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里管辖的一般规定来。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这里说的住所地,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呢,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看病的地方不算。
要是被告是自然人,就得先确定他的户籍所在地。要是他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地连续住满了一年,那这个地方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案件就归当地法院管。要是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由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要是没有办事机构,就由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的法院管辖。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像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就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