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开设赌场的参与者时,要综合多方面情况。
从行为特征看,组织者是开设赌场的关键人物。如果一个人提供场地专门用于赌博,设定赌博的方式、规则,提供赌具和筹码,还召集他人来赌博并从中赚钱,那这人通常就是组织者,是主要参与者。比如有人租个地方,规定好赌博的输赢规则,还定好自己抽成的比例,这就是典型的组织者行为。而协助者的行为也有多种。像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搭建网络赌博平台、维护服务器保证赌场正常运转;还有负责望风,防止被警察发现;或者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等,这些人也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参与者。比如网络赌博里的技术人员,明明知道搭建的平台是用于赌博的,还去做,就属于协助者。
主观故意方面也很重要。参与者得清楚自己是在参与开设赌场的赌博活动。要是有人被欺骗,以为自己是在正常娱乐场所工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一般就不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参与者。
获利情况也是判定的依据。组织者会通过抽头、收场地费、自己参与赌博赢钱等方式获利。协助者可能会有固定报酬,像工资、提成等。要是有人虽然在赌博场所,但没有因为赌场运营获利,也没有其他参与行为,通常就不会被认定为参与者。
法律建议:大家要远离赌博相关活动,不管是组织者还是协助者,参与开设赌场都是违法的。如果不小心进入了可能涉及赌博的场所工作,要及时了解情况,发现是非法赌博活动,应尽快脱离,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