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法典第712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13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且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若房屋内的设施损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维修可能导致安全隐患,且出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维修,根据民法典第731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议您:一、书面催告出租人限期维修并留存记录;二、若拒不维修,可自行维修后要求其承担费用;三、若损坏程度导致无法正常居住,可依法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退租、返还押金及剩余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