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没有“抚养权拒不执行罪”,不过有与之相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法院把孩子抚养权判给了一方,可另一方却不配合交出孩子,情节严重时,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要达到这个罪的立案标准,得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得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举个例子,法院已经判决孩子抚养权归某一方,并且要求另一方配合把孩子交过去。二是行为人明明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也就是说他实际上有条件把孩子交给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但就是故意不这么做。
那啥情况算“情节严重”呢?比如被执行人把财产藏起来、转移走、故意损坏,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用明显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没办法执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已经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故意损坏或转让,让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就是不配合执行,使得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来阻碍执行,让判决、裁定没法执行。
要是符合上面说的这些条件,司法机关就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