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要求对方存在以下过错情形:
一是重婚,也就是有配偶者又和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严重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
二是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与纯洁。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配偶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侵害,严重损害配偶人身权益。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属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判断一方过错是否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害。
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若其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