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种是重婚。有配偶者再和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就属于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种是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纯洁,无过错方能够要求赔偿。
第三种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他人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就属于家庭暴力。这种行为对受害方身心伤害极大,无过错方离婚时可主张赔偿。
第四种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属于虐待;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属于遗弃。这两种行为违背扶养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获得赔偿。
第五种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涵盖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其他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具体案件里,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如果遇到上述情形,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离婚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