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两种行使方式。
一种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是当事人觉得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诉讼时,当事人得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合同有法定可撤销事由。法院审理后,若符合撤销条件,就会判决撤销合同。
另一种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是合同里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当事人能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仲裁机构按仲裁程序审理案件,作出仲裁裁决。若裁决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同时,撤销权行使有除斥期间限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当事人,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所以,当事人遇到可撤销合同情况,要及时按规定方式行使撤销权,注意除斥期间,避免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