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要认定是否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考量。
先看主体方面,遗弃人和被遗弃人之间得有法定的扶养、抚养或者赡养义务。像夫妻之间就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父母则要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再说说遗弃行为的表现。它指的是对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这种拒绝扶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积极的行为,比如把家庭成员赶出家门;另一种是消极的不作为,像不给必要的生活费用,或者不照顾生病的家庭成员。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遗弃行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行。判断情节是否恶劣,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遗弃时间,如果长期不管家庭成员,让对方生活陷入困境,就可能算情节恶劣。还有造成的后果,要是导致被遗弃人没地方住、生病没法医治,或者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等,也属于情节恶劣。另外,遗弃的动机也会有影响,要是出于恶意、自私等不良想法而遗弃家人,情节认定也会不一样。
在实际的司法判案里,得综合所有证据来判断是不是构成遗弃。要是被认定确实遗弃了家庭成员,在离婚官司中,没过错的一方就能要求赔偿。而且,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这种遗弃行为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遗弃罪,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