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里,有时候会出现人在看守所待了37天后,因证据不足被放出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拿到国家赔偿的。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像负责侦查、检察、审判的机关,还有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这些部门,以及它们的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对公民采取了拘留措施。要是最后案件被撤销、决定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也就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那被拘留的人就有权利获得赔偿。
在看守所被关37天,一般是处于刑事拘留阶段。要是最后因为证据不足把人放了,这就说明这个案件很可能会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这就满足国家赔偿的条件了。
通常来说,赔偿义务机关就是作出拘留决定的那个机关。如果要申请赔偿,得先向这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要决定是否进行赔偿。要是决定赔偿,就得制作赔偿决定书,并且在十天内送给申请赔偿的人;要是不赔,也得书面通知人家,还得把不赔的理由说清楚。
要是赔偿义务机关过了时间还没做决定,或者申请赔偿的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意见,那申请赔偿的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大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