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诉讼里,法院会着重关注这些方面。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合法且已到期。要是债权不合法,像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那代位权就没法行使;要是债权还没到履行期,债务人都没到履行义务的时候,债权人自然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得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还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怠于行使”就是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体现在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不够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只有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了,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权利,不然会损害次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等,这些都不能代位行使。
最后,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要是超过了这个范围,法院对超出的部分是不会支持的。法院会综合审查这些要点,来判断债权人有没有权利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