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案件没达到立案标准,可派出所却立了案,当事人可以这样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拿到案件后会进行审查。要是觉得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案子也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会立案。要是觉得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很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又或者有其他依法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经过批准就不会立案。
如果当事人觉得案件不该立案,能向该派出所或者它的上级公安机关提异议,提交书面申请,把不应该立案的理由和依据写清楚,要求撤销案件。
除此之外,当事人也能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监督权,当事人可以让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这时,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要是检察院觉得立案理由不成立,就会通知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就得马上撤。
要是派出所坚持错误立案,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还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