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地方对当事人作出免诉决定后,跨省公安能不能对当事人立案,得看具体情况。免诉也就是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起诉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几种类型。
要是属于法定不起诉,像那种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很小,根本算不上犯罪的情况,这就说明当事人的行为本身就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跨省公安一般不能再基于同样的事实去立案。因为既然之前已经认定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重复折腾。
而酌定不起诉呢,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用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了,只是检察院根据法律和具体情况决定不起诉。要是跨省公安发现当事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原来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了重大变化,那是可以立案的。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如果跨省公安找到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足够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同样也能立案处理。
所以,能不能立案的关键在于有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要是仅仅是基于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一事实,又没有新情况,一般是不能重复立案的;但要是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那就可以立案。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是,如果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