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一般能抗衡部分追缴退赔,但有特定条件。按照《民法典》,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不过,若受让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可取得所有权:一是受让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应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里,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已取得财物所有权,不能直接对该财物追缴退赔。原所有权人应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弥补自身权益。
但有特殊情况。如果是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能在一定期限内请求返还,此时善意取得无法对抗追缴退赔。另外,若第三人明知财物来源违法仍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应依法追缴退赔。
总之,善意取得符合构成要件时通常可抗衡追缴退赔,涉及特殊财物或不符合善意条件就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