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同时,根据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保监会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应当属于询问告知,即保险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询问,投保人有义务进行告知。”因此,原告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其只在被告明确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的情况下,才对被询问的问题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没有义务进行主动的告知。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均证明,被告作为保险人,其保险代理人在原告投保时,没有向其进行任何询问,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告知任何事项,被告也无权以原告投保时没有告知为由不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