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里,如果被执行主体没在规定的5日复议期内申请复议,一般就等于放弃了通过复议程序来维护自己权利、纠正执行行为的机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能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15天内会进行审查,要是理由成立,就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要是理由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能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过,法律里并没有明确提到5日的复议期,不过在一些具体的执行规定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可能会存在5日的复议期限。
要是被执行主体没在规定的5日期限内申请复议,执行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定或者执行行为就会继续生效,执行进程也会接着推进。之后要是被执行主体还想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纠正,可能就得通过其他更复杂的法律途径,比如申诉。但申诉的条件和程序更严格,成功的难度也比较大。所以,被执行主体一定要重视复议期限,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