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了资,但名字没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里的投资人,就是隐名股东。要是隐名股东被直接要求担责,可这么处理。
先明确自己要担责的范围。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要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了代持股协议,还约定了责任咋承担,那就按协议来。没明确约定的话,因为隐名股东是实际掏钱的,就得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接着要积极举证。要是担责要求不合理,隐名股东得向债权人或者执法机关证明自己是隐名股东。可以拿出和显名股东的代持股协议,证明有股权代持关系和实际出资情况;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出资凭证,证明自己出了钱;还能拿出参与公司决策、分红的文件,证明自己以股东身份参与了公司事务。
要是债权人不知道有隐名股东,却让隐名股东担责,隐名股东可以让显名股东担责。但债权人知道隐名股东情况,还有合理理由让隐名股东担责,隐名股东担责后能按代持股协议找显名股东要赔偿。
要是和相关方在责任承担上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就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