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得有损害事实。就是说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的名誉带来了不好的影响,让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变低了。像在公开场合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别人,使得周围人对他产生负面看法,这就属于有损害事实。
其次,行为得具有违法性。侵权人做的事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诽谤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来贬低别人名誉;侮辱则是用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降低别人的人格、破坏别人的名誉。
然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受害人名誉受损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举个例子,因为别人恶意传播虚假谣言,导致受害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被排挤、歧视。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得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侵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别人名誉,还是去做了;过失就是本来应该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避免。
只有这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要是名誉权被侵害了,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