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责任保证这个事儿里,主债务人其实是能享有不安抗辩权的。简单来说,不安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里,先履行义务那一方拥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假如有一方得先履行债务,并且有实打实的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了经营状况严重变差、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是为了逃避债务、没了商业信誉等情况,导致对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债务,那先履行债务的这方就可以暂停履行。
要是主债务人跟债权人之间存在双务合同关系,而且得主债务人先履行义务,那么一旦出现法律规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主债务人就可以行使这个权利。就算存在连带责任保证,这也不影响主债务人根据和债权人的基础合同关系来主张不安抗辩权。
这里得提醒主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可能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而且要及时把情况告知对方。要是没证据就中止履行,主债务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还有,如果对方拿出了适当的担保,这时候主债务人就需要恢复履行。主债务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也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