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不少人觉得没拍到盗窃过程就没法给人定罪,其实这是个误区。在刑事诉讼当中,要给被告人定盗窃的罪名,证据得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拍摄到盗窃过程的视听资料确实是直接证据,但它可不是定罪的唯一依靠。根据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可多了,有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这些物证,记录相关情况的书证,看到盗窃相关情况的证人说的话,被盗的人讲述被盗过程的被害人陈述,偷东西的人自己交代或者辩解的供述和辩解,专业人员给出的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等笔录,还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就算没拍到盗窃过程,只要别的证据能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符合证明标准,照样能定罪。打个比方,在盗窃现场发现了嫌疑人的指纹,有证人说看到嫌疑人在案发前后行为鬼鬼祟祟,而且被盗的东西还在嫌疑人那里找到了,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就能够证明嫌疑人干了盗窃的事儿,从而给他定罪。
但要是证据不够充分,存在让人疑惑的地方,也不能排除别的可能性,那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得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办。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如果发现家里或者自己的东西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别破坏证据。如果有现场的物品证人,要记住他们的联系方式,方便后续司法机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