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交易里,付款问题常常引发纠纷,而在法律上处理这类纠纷,买受人付款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一般来说,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
要是出卖人觉得买受人没付货款,那出卖人就得拿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以及买受人确实没给钱。像合同、交付货物的凭证等,都是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和自己已经按约定交了货的有力证据。
反过来,要是买受人说自己已经付过款了,那也得拿出付款的证据。比如转账记录、收据、发票这些都是付款凭证。要是用现金付的款,只要能有相关证人证明,或者能说明符合交易习惯,也能当成有效的付款证据。
但要是付款这件事到底有没有发生,很难判断清楚,法律就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拿不出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付了钱,就可能会被认定没完成付款,还得接着掏钱给出卖人。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比如说,出卖人光拿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抵扣资料,就说自己已经把东西交给买受人了,可买受人不承认,这时出卖人就得再拿出其他证据才行。所以在实际的买卖纠纷案件里,举证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发生变化。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在买卖过程中,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要保留好各种交易凭证。能书面记录的就尽量书面记录,以免在出现纠纷时没有证据,让自己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