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对立案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
在刑事案件中,要是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结果有意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能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要是对复议决定还是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外,如果被害人觉得公安机关对该立案侦查的案件没立案侦查,能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这时人民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就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就得立案。
对于民事案件,要是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在裁定书送达当天起十天内,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是对立案时的管辖法院有不同看法,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会作出裁定。要是对这个裁定不服,也能在裁定书送达当天起十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有点类似,要是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当事人同样有权在裁定书送达当天起十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