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要用债务人的财产随时偿还。
要是债务人的财产足够偿还全部共益债务,那么各项共益债务就按实际产生的金额来还。但要是债务人财产不够偿还所有共益债务,那就按比例偿还。
重整计划里会对债务清偿作出规定。执行重整计划产生的债务,会按照计划确定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来还。通常会根据债权性质分类,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会有不同的清偿安排。一般来说,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也比普通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不过,如果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因为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没办法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法院可能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且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时候,共益债务和其他没还清的债务,就要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来还。顺序是先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接着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最后才是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