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定不作为形式的受贿罪,得从多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主体得符合要求,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有一定的职务权力,这是构成受贿罪的身份基础。要是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就不能认定为这种受贿罪。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得是故意的。也就是说,他明知道自己不作为会让别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自己还能从中拿到财物,却还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不是故意的,那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客观方面的认定很关键。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对特定事项有作为的义务。另一方面,他有能力履行这个义务却没履行。并且,因为他的不作为给别人谋取了利益,这里的利益包括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最后,他收受了别人的财物,而且财物和不作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别人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可能或已经带来利益才送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基于此才收受。
另外,还得看这种不当的不作为是不是严重危害了社会,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在实际中,只有把上面这些因素都综合考虑,才能准确认定不作为形式的受贿罪,也能精准区分它和一般违纪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