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常不能随意约定排除质量保证责任。质量保证责任是保障交易公平以及消费者、买受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卖人要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若出卖人提供了标的物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就得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要是产品质量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就算双方有排除质量保证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像食品、药品这类产品,其质量关乎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这类交易中排除质量保证责任的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果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对于一些非关键质量瑕疵,双方可约定免除出卖人的部分质量保证责任。不过,这种约定得是双方真实意思体现,而且不能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质量问题责任。出现这类纠纷时,可与对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建议交易时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以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