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有具体的法律要求。要是有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那这个人对该财产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抵押物的担保物权人能比普通债权人先拿到抵押物对应的钱。
要是同一财产抵押给了两个或以上的债权人,那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拿到的钱按下面的规则分配。要是抵押权已经登记了,就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时间一样的,就按债权比例来分钱。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比没登记的有优先受偿权。要是抵押权都没登记,那就也按债权比例来分钱。
另外,要是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其他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够还所有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一起分钱。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能直接申请参与,并且优先获得清偿。
不过,担保财产卖的钱比债权数额多的部分,是归债务人的。要是钱不够还债权,不足的部分就变成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来处理。这意味着,得先满足抵押债权,剩下的财产才能用来还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