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来聊聊合同里约定管辖法院这件事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同双方是能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可不能想哪儿就哪儿,随便挑个和合同八竿子打不着的地方可不行。
法律规定,大家可以在书面合同里协商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像被告住的地方、合同实际履行的地方、签合同的地方、原告住的地方、合同标的物所在的地方等。不过得注意,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说就是选的法院得和合同争议真的有关系,要是约定的和合同根本没关联,这个约定很可能就不作数。
举个例子,要是合同签在A地,履行也在A地,当事人住A地,东西也放在A地,却约定去和合同没一点关系的B地法院打官司。等真出了纠纷,法院很可能不认可这个约定。
所以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在签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一定要选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这样能保证约定有效,避免因为管辖约定无效,让自己多花打官司的钱,还让结果变得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