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来处理纠纷,一般是行得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合同或者财产权益方面纠纷的当事人,能书面协议指定相关法院管辖。这些可供选择的法院所在地有被告住的地方、合同实施的地方、签合同的地方、原告住的地方、东西所在的地方等和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不过不能违背法律上关于案子级别管辖和特殊专属管辖的规定。
具体来说,要让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得满足下面几个条件。一是得用书面的方式来确定,这个书面协议可以是写在合同里专门的管辖条款,也能是另外单独写的关于管辖的书面协议。二是选的法院得和纠纷有实际关联,像原告住的地方,就是法律明文列出来可以选择的,和纠纷明显存在实际联系。三是不能打乱法律对不同级别法院审案范围的划分以及特殊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不能通过协议让原本该由中级法院管的案子,交给其他级别法院;也不能给那些只能特定法院管的案子另选管辖法院。
总之,只要满足了上面说的这些条件,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就是有效的。等以后真出了纠纷,就按这个约定来确定管这个案子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