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买卖合同的对方支付货款,能不能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得看具体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来管辖,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要是买卖合同里约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就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那原告就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要是合同里没有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那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这个约定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要是没约定履行地点,而且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那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索要货款的案子里,原告就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这种情况下原告所在地可以看作合同履行地,原告也就能够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