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和解的案子里,是能够进行终结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有相关的解释,执行和解说的是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己达成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里确定的义务履行人、要执行的东西和数额、履行时间以及履行办法等内容进行更改。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有两种情形能终结执行。要是申请执行人跟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过法院审查觉得可以的,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要是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法院就会把这个案子按照执行完毕来处理。
但要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只是部分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两个办法。一种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种是到执行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以在执行和解案件当中,得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终结执行,以及怎样处理。这样做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体现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