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很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将房产赠给女方。从法律层面看,这种约定一般是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不简单,它既包含了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这些身份方面的事儿,又有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内容,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协议。
只要这份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强迫另一方签字的情况,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里面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自然也有效,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
但涉及到房产赠与,就不得不提到房产交付和过户的问题了。咱们都知道,房子这种不动产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得去办理登记才行。要是仅仅在离婚协议里写了把房子给女方,却没去办理过户登记,从法律上来说,房子的所有权其实还没真正到女方手里。
如果房子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那得两个人都同意把房子赠与女方,这个赠与才有效。要是房子本来就是一方自己的,那他就有权自己决定在离婚协议里把房子给女方。要是签了协议后,送房子的一方反悔了,不想把房子给女方了,女方也不用怕,可以拿着有效的离婚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帮忙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所以,在处理离婚房产赠与时,一定要重视过户登记,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