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里,很多人认为老赖名下的最后一套房是不能被收走的,其实在符合一些条件时,法院是可以对其进行执行拍卖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案件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老赖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提供了居住的房子,或者同意从拍卖房子所得的变价款里,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费用,即便老赖以这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反对意见,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简单讲,只要申请执行人能保障老赖一家基本住房需求,法院就能把老赖唯一住房拿去拍卖。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老赖之前把这套房子抵押出去了,债权人要通过执行这套房子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这种要求法院也会支持。
不过,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不会简单粗暴行事,而是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既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得到实现,也保障老赖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要是你是债权人,遇到老赖不还钱且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情况,你可以考虑按照上述规定,保障对方基本居住需求后,申请法院执行其房屋;如果老赖把房子抵押给你了,要及时主张自己权利,让法院执行房屋来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