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保护那些因为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但生效裁判文书又损害了他们民事权益的第三人。那怎么判断生效裁判有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呢?可以从下面这两方面来看。
先说实体权益受损这方面。得看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有没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和他有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是第三人对原诉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可原裁判的处理直接否定了他的权利主张,那就可以认定他的权益受损了。举个例子,原诉对某个特定物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判决,而第三人说这个物是自己的,原判决却否定了他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就说明他权益受损了。对于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原裁判结果让他的实体义务增加了,或者权利减少了,这也属于权益受损,比如因为原裁判,第三人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再说说程序权益受损这方面。第三人因为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像不知道有诉讼发生,或者被别人故意隐瞒了。要是第三人本来可以通过参加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却因为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没参与,而且原裁判对他不利,那就可以认定他的民事权益受损了。
在实际操作中,要综合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原裁判有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然后再决定是不是支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