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里,债权能否优先受偿,要根据债权性质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先说说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它是有优先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能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担保物权对应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优先从担保财产里获得清偿,这是因为物权本身就有优先效力。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也优先于其他债权。破产费用是为了让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保障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像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对他人负担的债务,比如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履行未完成合同产生的债务。
职工债权同样具有优先性。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还有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
另外,税款债权也优先于普通债权。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面提到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外的费用,以及所欠税款,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债权之后,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