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讲,“后爹”一般不是法定的探视权拥有者。探视权主要是给那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亲生父亲或母亲的,他们有看望孩子的权利。
不过要是“后爹”在婚姻期间和继子女建立了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离婚之后,他能不能去探望孩子,以及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去探望,是可以先由相关当事人自己商量的。要是双方能谈拢,就按照商量好的来做。
要是商量不下来,“后爹”向法院提出要探望权,法院会通盘考虑很多因素来决定是否支持。像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感情培养得怎么样,探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没有好处等。
如果法院觉得“后爹”可以探望孩子,会在判决里把探望的时间、方式等细节写清楚。有可能是定期去看,像每周看一次或者每月看一次;也有可能是在一些特殊的节假日去探望。
给“后爹”的法律建议是,要是想探望继子女,先尝试和对方友好协商,把自己的想法和需求说清楚。要是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时,要准备好能证明和继子女感情好、探望对孩子有益的证据。同时,不管以哪种方式探望,都要把孩子的感受和利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