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之前处置的财产,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里,如果有这些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用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做交易、给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放弃债权等,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把相应的财产追回来,放到破产财产里。这么规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快破产的时候乱处理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要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还不上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也不够还所有债,或者明显没能力还钱,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了清偿,管理人一般能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清偿行为,但如果这个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就除外。
要是财产处置行为不存在上面说的那些可以撤销的情况,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依照法律并且按照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和程序来操作的,那这个财产处置就是有效的,这部分财产就不再算入破产财产了。
所以,破产前处置的财产能不能被追回来放到破产财产里,关键就看处置行为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要是存在可撤销情形,管理人就得积极行使撤销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是不存在,那就认定这个处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