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如果物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就不用返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提到,要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把不动产或者动产转给了别人,原来的所有权人是有权把东西追回来的。但是,有几种情况除外,受让人能取得这些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第一种是,受让人在拿到不动产或动产的时候,是不知情的,也就是善意的。第二种是,交易是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的。第三种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不动产或动产需要登记,那就得完成登记;要是不需要登记,那就得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旦受让人满足了这些条件,成功通过善意取得拥有了物品的所有权,原来的所有权人就不能让受让人把物品还回来了。不过呢,原所有权人可以找那个没有处分权的人,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以此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要是受让人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像在受让的时候明明知道有问题,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再或者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交付、登记手续等,原所有权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受让人返还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