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后移交检察院的时间,得看具体情况。正常来说,把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侦查羁押的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月。这就好比一场有时间限制的比赛,得在这个时间内把案子查清楚。要是案子特别复杂,到两个月期限了还没办完,就得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能再延长一个月。
有些特殊的重大复杂案件,像交通特别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案子、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案子,还有犯罪涉及范围广取证困难的案子,在前面规定的时间到期了还没侦查完的,就得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要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面延长的时间用完了还是查不完,同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另外,在侦查的时候,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重要罪行,那就从发现这天开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时间。要是犯罪嫌疑人不说自己真实姓名、住哪儿,身份不清楚,侦查时间就从查清他身份那天开始算,但不能因为查身份就不接着查他的犯罪行为了。要是犯罪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充分,就算不知道他真实身份,也能按他自己说的名字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建议:对于嫌疑人一方,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线索,若认为侦查超期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诉;对于受害者,可以及时与警方沟通了解案件进展,若发现程序违法可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