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到位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公司来说,股东没按章程规定如期足额缴纳出资,就违反了公司章程。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得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从公司债权人角度看,要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要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如果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自己未出资到位,受让人也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况,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会支持。公司债权人按规定起诉该股东,同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样会支持。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未出资到位的股东追偿。
建议股东按时足额出资,避免违约担责。公司要监督股东出资情况,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在公司偿债困难时,积极主张未出资到位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